國際展覽中商標的臨時保護
2022-06-23 16:28:38
[法律]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摘錄(2001年10月27日)
第二十五條商標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該商品展出之日起六個月內,該商標的注冊申請人可以享有優(yōu)先權。
依照前款要求優(yōu)先權的,應當在提出商標注冊申請時作出書面聲明,并在三個月內提交展出商品的展覽會名稱、在展出商品上使用該商標的證據、展出日期等文件;逾期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未提交證明文件的,視為未要求優(yōu)先權。
[行政法規(guī)和規(guī)范性文件]
& gt《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摘錄(2002年8月3日)
第20條第2款。依照商標法第二十五條要求優(yōu)先權的,申請人提交的證明文件應當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機構認證;除了其商品的國際展覽在中國舉行。